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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電三法修正!山林設置大型光電 需環評

圖為台南烏山頭水庫的水上光電板。本報資料照片

 

為避免光電破壞環境疑慮,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「環境影響評估法」、「發展觀光條例」、「地質法」部分條文,明訂定風景區、地質敏感區、野生動物棲息地、重要濕地、山坡地等案場,在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前應實施環評,屋頂型或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的光電不在此限。

 

環境部環保司長徐淑芷表示,修法通過後,光電業者勢必重新盤點地點,首先避開需要環評的區位;若無法完全避開,可能因此調整開發模式,例如擴大規模以符合成本效益;若規模過小但仍需環評,光電業者恐怕會因成本不符效益而放棄。不過,徐淑芷也強調「環評沒有那麼可怕」。

 

經濟部表示,對這次修法內容深表遺憾。修法未考量不同光電案場的實務差異,一致性要求進行環評程序,將造成合法光電廠商遭受重擊、偏遠或農漁村自用光電設置受影響、出口廠商取得綠電延宕、淨零時程被拖累等四輸局面。呼籲各界以理性、科學方式討論能源政策。

 

政府近年力推再生能源,衝刺光電板裝置容量,但近期風災導致大量光電板殘片散落農地,台南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更引發用水疑慮,現行太陽能光電不需經環評即可設置,引發在野黨檢討。

 

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環評法部分條文,明訂九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,包括國家風景區、經畫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、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、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、重要濕地、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、農業區農業用地、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土地。

 

另外,三讀條文指出,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,或面積達五公頃以上;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若容量一萬瓩以上,或面積五公頃以上,或是裝置容量四萬瓩以上,或面積四十公頃以上就必須環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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