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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修社維法 散布假消息最重罰30萬元

內政部昨天通過社維法和災防法修法草案,對假新聞、假訊息做更明確規範並加重罰則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

散播假災害 最重處無期徒刑


「假消息」是九合一選舉爭議焦點之一,內政部昨天加開部務會議,通過修正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部分條文及《災害防救法》第四十一條草案,除對假消息和假新聞明確定義,並加重罰則。


社維法部分,針對意圖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,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,將處三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災害防救法部分,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致人員傷亡者,最高可處無期徒刑。


與防杜假消息相關,還有已送到立法院審議的《數位通訊傳播法》草案,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賴瑞隆指出,該案主要是未來將建立澄清、溝通平台,達到立即處理的機制,避免假訊息大量散布、造成社會不安,黨團將用最溫和的方式處理,應該不會以表決方式強行通過。


內政部指出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修法內容參考《數位通訊傳播法》草案,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,「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,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,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,始予以處罰」。罰則方面,則由現行三萬元以下,大幅調高至三萬元以上、三十萬元以下。


《災害防救法》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,明訂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資訊,或以任何方式散布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,或有危害安全之虞,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,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
消防署表示,這次修法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,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上,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,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,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
此外,為防範境外勢力介入選舉,內政部也通過修正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部分條文草案,規範大眾傳播媒體平台,只要與選舉有關的競選或罷免廣告,台灣媒體不得接受境外,包含中國大陸、港、澳等地區人士或團體委託刊播,違者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鍰。立法院如能修法,最快二○二○年的總統選舉就能適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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